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楊子涵)3月4日,古丈縣檢察院收到一份檢察建議書的回復函,針對熊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公安機關依法對被不起訴人熊某某重新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讓熊某某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間,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在古丈縣古羅大道通明山隧道附近4次盜竊道路綠化帶內的景觀植物,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1860元。
古丈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經審查認定,熊某某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情節,該院對熊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對熊某某不起訴后,是否意味著熊某某的盜竊行為不用受到任何處罰?答案是否定的。根據行刑反向銜接辦案程序,古丈縣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對熊某某宣告不起訴后,將該案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經該院行政檢察部門全面審查后,向公安機關發出了《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對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檢察意見書不能一發了之,要緊盯落實情況。所以我們對該案進行了跟進監督,也發現了新的問題。”承辦檢察官表示。
在對該案再次審查時發現,公安機關對熊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雖然熊某某的盜竊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較重情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熊某某在案發后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具有“減輕處罰”情形。同時,根據《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既具有“情節較重”情節,又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決定適用“減輕處罰”。
結合本案,公安機關應當對熊某適用“減輕處罰”,即依法對其應當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幅度內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據此,古丈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重新對熊某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接收并采納了檢察建議,撤銷了原有決定,重新作出了對熊某行政拘留九日的處罰。
“檢察機關推進行刑反向銜接的意義不僅在于杜絕‘不刑不罰’,消除行政處罰‘盲區’,還應當包括對后續行政處罰的監督。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及時跟進監督,不僅規范了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同時也保障了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罰當其錯,不枉不縱,才能有效維護法律的權威。”古丈縣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龍浩表示。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