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思思)“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感謝檢察官們給我這次機會!”7月24日,攸縣人民檢察院通過“‘攸心和護’鄉賢檢調室”,讓一起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刑事和解,經過苦口婆心的普法教育,促進了鄰里和睦相處。
案情回顧:
張某與劉某系同住一個小區的鄰居,因在小區樓下停車時發生矛盾引發口角糾紛,繼而相互推諉,后至揮拳相向,造成劉某輕傷二級的后果。
經過攸縣人民檢察院的“‘攸心和護’鄉賢檢調室”耐心疏導和教育,為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在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和解的基礎上,使張某對自己沖動的行為有更深刻的反思,張某全額履行賠償并取得了劉某的諒解。該案在通過攸縣人民檢察院公開聽證后,決定對張某作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普法:
張某因瑣事與劉某發生爭執而引發打斗,造成劉某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糾紛,應當保持冷靜,避免沖動,遇到問題切不可采取極端方式泄憤解決,打架傷人更不可取,要通過合理合法的的途徑解決問題,否則輕則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重則在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得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切不可因小失大,悔不當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前款罪,導致他人重傷的,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導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導致他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處罰。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將依照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