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北湖檢察:檢察藍守護生態綠
2024-08-05 17:21:59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李翔 | 作者:雷誼 | 點擊量:13269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雷誼)“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既是自然財富,也是經濟財富,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潛力和后勁。8月5日,郴州北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郴州市看守所開庭審理。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劉某等6名被告為了謀取利益,利用修建郴州市北湖區某村砂石路時的便利,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開采該砂石路旁山上的山砂,非法采砂獲利100余萬元,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損害了國家利益。北湖區人民檢察院在追究劉某等人非法采礦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要求劉某等被告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6.6648萬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公益訴訟起訴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法庭出示了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以寓教于審的形式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意義進行闡述。案件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北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真落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的法律監督職責,堅持以“懲治犯罪”“修復生態”“保護公益”為出發點,著力推進環境保護及生態修復工作,使“生態違法者”變成“生態修復者”。
檢察官提醒: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開采礦產資源實行許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損失的違法人員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賠償礦產資源損失、生態環境修復等民事侵權責任,為非法采礦行為付出“雙重”法律代價。
組稿:李翔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