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李翔 實習生 江博文 通訊員 唐良杰 雷君
“我的臉被縫了40針,明明我是被害人,為什么反而要起訴我?”近日,常德武陵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起訴了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成被告人,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臉被劃傷縫了40針
2022年4月27日凌晨,李某與朋友在一家宵夜店吃夜宵時,碰到熟人金某,便上前和金某打招呼,喊了一聲金某的諢名。讓大家沒想到的是,坐在金某旁邊喝酒的曹某聽見后,認為李某侮辱了金某,要給金某出氣,動手毆打李某。李某跑出宵夜店,曹某仍緊追不放,用隨身攜帶的鑰匙將李某及其朋友楊某的手臂、脖子戳傷。
李某逃跑經過一餐桌,順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曹某頭部,導致曹某臉部劃傷。經醫院治療檢查,左側面部裂傷,左側面部軟組織裂傷累積長度9.3cm,縫了40針。經鑒定曹某構成輕傷2級,李某與楊某傷情評定為輕微傷。
8月12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武陵區檢察院審查。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李某,李某對事實經過進行了詳細供述,并愿意賠償曹某的醫藥費,希望檢察機關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仔細審查還原案件事實真相
曹某受傷入院,李某愿意賠錢了事,看似就是一起普通的故意傷害案。但檢察官在審查證據后發現,被害人曹某在整個打架過程中,屬于主動挑釁的一方,先動手打人,在李某逃離夜宵店后仍對其追趕、毆打。為了還原案件真相,檢察官仔細查看了案發現場周邊的監控視頻。視頻顯示李某在宵夜店前的馬路上,被曹某不斷追逐、毆打的情況,與當事人供述相互印證。
在被追趕毆打的過程中反擊,屬不屬于正當防衛?
無端毆打他人,屬不屬于尋釁滋事?
辦案檢察官認為,應當遵從事實和法律,重新認定雙方責任。李某的毆打行為發生在不法侵害行為進行中,李某具有防衛的意圖,使用酒瓶反抗的行為導致曹某輕傷的結果,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曹某酒后滋事,即使認為李某打招呼的方式不禮貌,但使用鑰匙追趕并戳傷他人的行為,仍屬于借故生非,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件反轉被害人成被告人
9月15日,武陵區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集體討論后認為李某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8日,經檢委會研究,檢察機關決定對李某作出不起訴處理,并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督促公安機關對曹某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依法履職,將曹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3年12月13日,武陵區檢察院對曹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曹某認罪認罰。2024年1月7日,法院判處曹某有期徒刑1年。
乍一看是被害人,事實卻是被告人。其背后是檢察機關掌正義之劍、執公平之法的生動體現。檢察機關敢于監督秉公執法,檢察官抽絲剝繭追求極致,還原了案件事實真相,讓無辜者免受冤屈,讓有罪者罰當其罪,讓正義“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既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也警醒加害者知法守法,發揮了良好法治引領作用,司法服務保障職能與擔當得以充分展現。
責編:樊芳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