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智敏 任朗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2018年至2024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22萬余份,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過期藥品回收監管、金融監管、寄遞服務安全、糧食安全等多個社會重點領域。新時期,我們需要從規范制作、效果評估、協同治理、技術保障方面提升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整體效能。
一、規范制作,提高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文本質量
文本質量是決定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整體質量的關鍵,也是其發揮效能的前提。提高文本質量,一要加強調查核實問題的精準性,做到內容規范。《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13、14條規定“檢察官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應當依照本規定提出檢察建議情形的,報經檢察長決定后,可以采取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等措施進行調查核實?!睓z察機關在檢察建議制發前應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深入涉案單位,通過開展實地調研、組織座談研討、咨詢行業專家等形式了解情況、收集證據、分析問題、找準癥結,在建議書中實質性論證社會隱患等深層次問題的成因及根源,并提出具有說服力和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檢察建議撰寫中出現諸如“疑似存在管理漏洞”的模糊猜測和“制度不完善”的籠統描述以及“加強管理、增強意識”等空洞的口號式建議。二要強化建議制發的科學性,做到程序規范。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制發之前,檢察機關需按照規定將建議文書提交至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實施前置審查,必要時檢察機關內部也可以設立專門的檢察建議審核小組,專注于對問題闡述、法律政策依據及建議內容的深度審核。在制發之后,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職能部門應通過常規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文書質量進行動態評估,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持續提升工作質效。三要增強檢察建議文書的嚴謹性,做到形式規范。文書制作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嚴格遵循《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法律文書格式樣本》中關于格式內容的規定,確保文書號、標題、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以及具體建議等方面與檢察實質內容相匹配,嚴格區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與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以及一般的工作建議或行政指導等不同類型。通過保證文書質量提高檢察建議的嚴肅性和公信力,以實現文書說理工作“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講究文理”的要求,推動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工作達到“剛性”效果。
二、效果評估,提高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實施效果
“檢察建議能否取得實效,首先取決于建議質量,同時也取決于落實‘韌性’”。檢察建議的效果直接關系到社會治理的成效與法治建設的推進,因此建立一套系統的實施效果評估體系十分必要。其一,明確效果評估體系的目的與原則。構建科學的評估體系首先需明確評估的目的,即希望通過評估了解檢察建議在哪些方面產生了效果,如法律被有效遵守或社會秩序得到改善等。其次需明確評估體系的原則,即是否符合科學性、全面性、客觀性,具體而言,評估體系的構建應基于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本質要求和實施目標,覆蓋檢察建議的提出、送達、落實、反饋等各個環節,在量化指標時檢察機關要減少主觀臆斷,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其二,確立效果評估體系的核心指標。對檢察建議的實施效果進行量化評估應當有一個明確、具體、操作性強的評估標準,該標準涵蓋檢察建議的采納率、執行率、法律遵守情況的改善率、制度完善的具體條目數、社會秩序改善的具體數據以及治理后的政策知曉度、社會滿意度等核心指標,并對每個指標設定合理的閾值便于檢察機關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從而客觀、準確地衡量檢察建議的實施效果。其三,強調評估過程的動態性與評估結果的應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落實成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評估體系也應具有動態性和前瞻性,檢察機關需要持續關注評估結果的變化趨勢和異常情況,定期對評估體系進行審查和調整,確保評估結果既能體現預期治理目標,又能準確反映不同時間段和不同情境下的實際治理效果,實現“應然”與“實然”的有機統一。同時要建立健全評估結果機制的應用,推動檢察機關優化檢察建議工作機制、完善社會治理政策。
三、協同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監督合力
檢察機關要革新思維模式,積極構建以雙贏多贏共贏為核心的戰略理念,與多方主體形成強大監督合力。一是要與被建議單位協同。檢察機關應強化調查核實、建議制發、跟蹤落實等關鍵環節與被建議單位或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在調查核實階段,應主動征求被建議單位意見,共同研判問題成因,商討解決方案,消除其抵觸情緒并增進其對檢察建議目的和功能的理解。在建議制發前通過口頭談話、電話溝通等非正式形式督促被建議單位開展初步整改;在跟蹤落實階段建立常態化跟進機制,通過定期回訪等方式及時了解并復核被建議單位對整改意見的反饋情況,推動檢察建議從“辦理”向“辦復”轉變,避免陷入“形式化建議”。二是要與部門協同。社會治理涉及諸多領域,檢察機關應加強檢察建議跨部門和領域的對話與協作,積極探索推動建立協同工作機制。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社會治理薄弱環節,可與相關行政機關充分協商、聯合開展調研并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在網絡安全、金融監管等重點領域協同審判機關、公安機關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在制發建議后引入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參與或由司法行政部門協同跟進督促,確保建議落地見效。三是要與社會協同。檢察機關應主動牽頭,召集群眾代表、行業領域內專家參與座談會,進行論證研討和公開聽證等形式進行多元化交流,針對群眾廣泛熱議且普遍關心的問題,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并進行知識交換。借助媒體等輿論監督力量,聯合人大、政協和人民監督員,在檢察建議送達環節邀請其見證與監督,加深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工作的認知度與認可度。通過搭建互動、協調、共建的橋梁,檢察機關將助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
四、數字賦能,提高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智能化水平
在數字化時代背景下,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制發與落實亦需要與時俱進,實現智能化升級。一是檢察機關要革新傳統思維模式。檢察機關需順應數字時代發展潮流,積極探索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制發不同階段的運用,提高處理和分析數據的能力,深入挖掘背后的隱藏信息,聚焦社會治理重點領域,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為制發有效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提供科學依據,同時實時監測社會治理問題的動態變化,支持檢察機關及時調整監督策略、優化檢察建議內容,破解其在法律監督工作中的滯后性和手段有限等難題。二是要探索建立大數據平臺。檢察機關應全面推進檢察工作數字化轉型,充分借助大數據平臺收集、存儲、整合并分析各類與治理目標相關的案件線索數據、行政管理部門數據及各類其他行政機關共享的信息數據源等,針對社會個案背后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溯源,以類案處理的宏觀視角進行分析排查和風險防范,“將矛盾消解于未然,將風險化解于無形”,促進源頭治理與系統治理的深度融合,以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效果。三是要實現數據共享。數據融合作為數字賦能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關鍵一環,旨在打破信息壁壘、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檢察機關應當以數據共享為核心,與行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其他司法機關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簽訂數據共享協議明確各方權責,規范數據的使用,同時重點推進案件信息、執法數據、監管動態等核心信息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資源的高效整合與利用。
(作者簡介: 宋智敏,湖南科技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13873295759;任朗,湖南科技大學法律碩士生。)
責編:龍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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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