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卿作英)近日,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漣源市首例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楊某某在電商平臺注冊6家網店代售盜版書籍,因嫌利潤微薄,遂在新化縣租賃場所、購置設備建立非法印刷窩點,自行盜印書籍銷售,被相關部門摸排發現后搬離。
2024年10月份,楊某某將犯罪窩點轉移至漣源市,其同伙自楊某某處學到盜印技術后分設4家網店經營,直至均被現場查獲。辦案人員在現場扣押待寄遞盜版書籍390余冊及大量印刷設備。經核查,已銷售的盜版書籍達1.5萬余冊,涉案金額逾70萬元。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漣源市人民檢察院通過構建“電商訂單+物流數據+資金流水”三位一體的證據鏈條,精準認定犯罪數額。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認罪悔罪表現,提出了分層量刑建議。另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追繳違法所得4萬余元。2025年7月10日,我院已依法對楊某某等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系我市首例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通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彰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侵權盜版、護航文化創新的堅定決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檢察官提醒: “盜版印刷的暴利是帶毒的蜜糖——你賺取的每一分錢,都在為未來的罰金刑期預付代價。”
文字作品、視聽制品等智力成果凝聚創作者心血,受《著作權法》《刑法》雙重保護。任何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行為,均可能觸碰法律紅線。文化產業從業者應增強法治意識,承接印刷業務須嚴格執行《印刷業管理條例》,必須查驗《圖書出版許可證》、版權授權書等全套資質,不接無證訂單。要通過正規渠道獲取版權授權,禁用快印設備批量復制受版權保護作品,不碰盜版印刷。作為圖書消費者,我們人人都是“版權衛士”,應抵制盜版書籍,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守護文化創新的生命線,讓我們共同筑牢版權保護法治屏障。
責編:王彩英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