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盧娜娜)近日,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駁回了原告李某要求拆除停車位及收費閘道等設施的訴訟請求。法官強調,物權人主張排除妨害須有充分證據支撐。
李某系案涉商鋪所有權人,在其商鋪二樓經營網吧。李某發現,張某在其商鋪門口公共區域施劃停車線并修建了收費道閘用于停車經營。李某認為該行為嚴重妨礙了商鋪的經營和通行權利,尤其對二樓網吧的客源造成影響,遂起訴要求張某拆除相關停車設施。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的身份具有合法性——張某系經小區業主在微信群內推舉,并獲得社區居委會同意,代管該小區物業。爭議的收費道閘設立在一樓商鋪旁邊的過道處,法院實地勘查后確認,該收費道閘的位置并未對李某經營的二樓網吧的出入通道形成阻礙,消費者仍可正常進出網吧消費。同時,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道閘對其網吧經營形成了其他可證實的實質性妨礙。
據此,法院認為張某設置停車設施的行為并未構成對李某物權的妨害或形成現實危險,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規定,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李某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排除妨害主張需以實質妨礙為前提
承辦法官指出,民法典賦予物權人在權利受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時,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的權利。然而,權利的主張必須建立在相對人行為確實侵犯物權行使或形成現實危險的基礎上。本案中,李某作為物權人,未能有效舉證證明張某設置道閘的行為對其物權行使造成了實際阻礙或產生了其他可證明的現實危險。因此,李某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辦法官進一步闡釋,“認為可能受影響”不等于法律上的“妨害”。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需嚴格審查妨害是否客觀存在、是否達到影響物權正常行使的程度。本案判決既體現了對合法設立并管理的公共設施(停車位)的認可,也清晰傳遞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引導公眾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注重證據的收集與保存,避免權利濫用。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