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是否具有約束力
2022-06-22 15:34:49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李林俊 | 作者:陳爭光 | 點擊量:14242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爭光)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不承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認為自己不是物業合同的簽訂方,不受合同約束。那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是否具有約束力?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6年10月,原告物業公司與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由原告物業公司為被告所在小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2017年10月,被告小陳購買了該小區的樓房。2018年3月起被告小陳開始拖欠物業管理費。2022年4月,原告物業公司將小陳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6908元及欠繳物業費產生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九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雖然被告與原告未直接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使用公共的供電、供水、排污設施,在合同期內,原告進行了維護,被告享受了物業服務,應交納物業費。由于原告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確有需要改進之處,故對原告物業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與小陳之間沒有簽訂物業合同,為什么認為他們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其實,物業公司與小陳雖未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但小區的建設單位房地產公司早在小陳購買案涉房屋前已經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九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該合同對物業公司及業主小陳均具有約束力,各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小陳抗辯未與物業公司直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存在物業服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不能免除繳納相應物業費的責任。
責編: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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