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彭孟強)為切實提升群眾的森林火災防控意識,堅決防止因野外違章用火引發的火災事故發生。近期,湘潭縣公安機關會同林業部門以及各鄉鎮積極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以及違規野外用火案件查處。
10月5日,湘潭縣公安局河口派出所辦理了首起違規野外用火案。
警民聯手救火后的現場
10月3日,河口鎮宏興村的方某某到河口鎮華中村白鷺塘一山林采用燒衣箱、紙錢的方式祭拜先人。在祭拜過程中,燃燒的衣箱和紙錢將周邊草木燃燒,導致山火。后經林業部門核實,因方某某違規用火引發的山火林木帶來重大損失,并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10月5日,河口派出所依法將方某某傳喚至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調查。經詢問,方某某如實陳述了上述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方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目前案件正進一步辦理中。
民警提示
目前雖然天氣轉涼,但后續仍然將持續少雨,因此防火形勢依然嚴峻,請廣大村(居)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提高森林防火意識。對違規野外用火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造成森林火災,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縣人民政府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市第一林長劉志仁、胡賀波簽署《關于加強森林防滅火工作的令》。
??2022年9月9日,湘潭縣人民政府發布禁火令。從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底為全縣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內,嚴禁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活動。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