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朱鋒云)
奔馳愛車停樓底下被砸壞?定損報價費用達2萬多,為什么車主訴請物業及業主賠償卻被法院駁回?
2021年8月27日晚上8點36分,陳某將愛車臨時停放在郴州市北湖區某小區樓下花壇綠化帶旁。該位置上印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車”的黃色字樣并畫有白色人行通道橫線。晚上9點30分左右,陳某將愛車駛出該小區,停放在小區對面馬路旁。
次日,陳某開車前發現愛車有被砸痕跡,立即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后,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監控錄像顯示:2021年8月27日晚上9點14分,陳某愛車旁的樓棟掉落不明物砸中花壇中的樹枝后,掉落在花壇里。物業公司值班保安聽到響動后到陳某停放車輛的位置進行查看,未發現異常遂離開。
從監控錄像中,無法確認掉落的不明物體砸中了陳某停放的車輛。派出所民警制作《報警案件登記表》,最終意見為不予處理。
2021年8月30日,陳某在該棟樓下花壇處找到水泥塊,通過比對,認為其愛車被砸是由該棟3層被告朱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外窗擋板處的水泥塊掉落所致,遂找到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與朱某、李某共同賠償。
2021年9月4日,陳某將車輛開到4S店進行定損報價,報價費用為22825元。經雙方多次協商,均未達成協議,遂釀成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陳某應當就其所有的車輛損壞與被告朱某、被告李某共同居住房屋外窗擋板砌的水泥塊掉落的因果關系提供相關的證據。
原告陳某在發現其車有被砸痕跡,撥打了110報警電話。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后,對陳某車輛被砸情況進行了詢問,并找到被告物業公司,調取監控錄像,在查看監控后,并未對陳某車輛被損壞一事作出結論,對陳某的報警處理意見為不予處理。故陳某的單方行為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人的依據。
根據小區監控顯示:2021年8月27日晚上9點14分,本案涉案車輛停放處旁的樓棟掉落不明物砸中花壇中的樹枝,樹枝出現明顯抖動后不明物掉落在花壇里。被告物業公司的值班保安聽到響動后到陳某停放車輛的位置進行查看,未發現異常,遂離開車輛位置。
從監控錄像畫面來看,不明物是否砸中陳某車輛無法辨別。且值班保安聽到聲音后,繞著陳某的車輛環視一周,并未發現異常。從值班保安查看車輛情況可以發現,車輛左側與花壇之間尚有一人通過的距離。
陳某提供的該監控錄像無法直接認定車輛是被上方掉落的不明物體所損壞,亦無法顯示掉落的不明物體是被告朱某、李某共同居住的3層外窗擋板處的水泥塊。且陳某在當天晚上9點30分左右,將涉案車輛駛出小區,停放在小區對面馬路旁。涉案車輛停放在馬路旁時,是否有損壞之可能,無法知曉。
訴訟中,陳某陳述在樓下花壇處找到水泥塊,經過對比水泥塊與該棟每層樓外窗擋板邊沿的新舊程度,認為其車輛被砸是由該棟3層被告朱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外窗擋板處的水泥塊掉落導致,該陳述僅為陳某的個人主觀臆斷,無證據予以證實。
陳某車輛停放的位置系小區業主進出的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陳某明知該位置禁止停車,卻依然將車輛停在此處,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小區物業管理的規定,增加了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負擔,亦給小區業主進出帶來不便,對小區業主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且涉案車輛的受損原因,根據陳某提供的證據無法予以認定。陳某要求物業公司、被告朱某、李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并要求賠償車損費22825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