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彭孟強)2023年5月10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向湘潭縣公安局移送案件線索:根據群眾舉報、投訴,2022年10月27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湖南省“利劍”行動檢查組執法人員,對位于湘潭縣譚家山鎮某農業生態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實施了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湘潭縣公安局接到該移送案件線索后,立即啟動公安、生環部門污染防治攻堅戰聯動機制,組織精干力量,赴涉案企業開展現場走訪調查,進一步了解群眾訴求,核實違法事實。2023年7月7日,該涉案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劉某某、監督責任人施某某主動到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
法律解讀
(一)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據該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
通過對劉某某、施某某的調查詢問,查實劉某某作為該公司環保設施的運維人員,知法犯法,私自組織人員將干塘內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水通過泵抽的方式直接排往下方稻田及外環境。施某某作為污水處理站的負責人,接到下屬報告后只是電話要求回抽處理,但并未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能。
兩人在本案中分別是直接責任人和監督責任人,對違法行為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劉某某、施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責編:劉璐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