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黃進東)近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對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有效保護了舂陵江國家濕地保護流域生態平衡。
電打魚,又稱“電捕魚”,電捕時,水域中的蝦蟹類、螺蚌類、蛙類、龜鱉類,甚至于大部分的水生蟲類、浮游生物、微生物,也都會和魚類一樣被電擊,嚴重破壞了水域的生態平衡,是一種明令禁止的捕魚方式。
2022年5月12日,劉某駕駛車輛攜帶一整套電魚機來到舂陵江桂陽河段,用電擊的方式在舂陵江持續電魚半小時,非法捕獲“黃尾魚”兩條。2022年5月13日,劉某再次駕車到舂陵江桂陽河段電魚時被民警抓獲。劉某電捕魚時攜帶的增壓機、電瓶、電魚竹竿是一套完整的電魚工具,所使用的漁法為電魚作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中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桂陽縣人民政府決定在桂陽縣舂陵江流域實行全面禁捕制度。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兩次使用禁止的方法和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有明確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案中,劉某兩次非法捕獲僅僅兩條“黃尾魚”為何能構成犯罪?究其原因在于劉某使用電捕方式在禁漁期間的禁漁區域非法捕撈魚類,故其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這一條定罪標準,對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并沒有數量限制,只要符合禁漁期、禁捕區、使用禁用工具、方法中的2個情形,即使僅捕了一條魚、一只蝦,也構成犯罪。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