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顏鋒)近日,被執行公司按約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最后一期義務,南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兩起涉企執行舊案。
原告南縣某五金交電商行、南縣某地板銷售店與湖南某裝飾公司買賣合同兩案,南縣人民法院分別判決湖南某裝飾公司向南縣某五金交電商行支付貨款24480元,湖南某裝飾公司向南縣某地板銷售店支付貨款25973元。判決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動履行,原告南縣某五金交電商行和原告南縣某地板銷售店分別向南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南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經查詢,被執行人湖南某裝飾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公司已未正常經營,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常年在外,南縣法院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后仍無法執行到位。
2023年6月,南縣法院執行干警電話聯系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要求周某履行義務。周某表示該公司已經名存實亡,且其公司股份已經轉讓給他人了,應由新股東承擔責任,但未變更法人登記。在溝通過程中,執行干警敏銳的察覺到周某與該公司新股東之間存在公司內部債權債務糾紛,故建議周某起訴新股東,通過訴訟將新股東譚某納入案件當事人范疇,從而推動案件的執行。2023年6月27日,南縣法院通知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和新股東譚某到院調解。周某和譚某迫于執行的強大威懾力,當場向兩申請執行人履行了一半的義務,剩余款項由該公司的新股東譚某擔保在四個月內履行完畢,兩件執行舊案得以順利執結。
南縣法院堅持依法執行和善意文明執行并重,堅持理念上善意執行、要求上盡職執行、手段上智慧執行、程序上規范執行,綜合運用執行措施,充分保障勝訴企業的合法權益,對被執行企業采取剛柔并濟的執行措施,讓法院執行工作有溫度、有力度,為南縣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