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曹雪晴 劉讓武)近日,株洲市蘆淞法院十余名執行干警在執行局局長郭軍的帶領下,強制執行了蔣某某與某服裝洗水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對被執行人的部分機械設備、庫存貨物進行清點,擇期拍賣。
2019年,申請人蔣某受被執行人某洗水廠的雇請,進行水表水管改接工作。在距離地面2.5米的地方焊接水管時,因該廠提供的木制人字梯松動,蔣某又沒有系保險帶,從樓梯上摔下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被執行人未對雇請人員加強安全保障,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申請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被執行人應對申請人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申請人明知高空作業的危險性,卻在施工中忽視安全,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應由其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該洗水廠應向蔣某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該洗水廠未主動履行,后蔣某向蘆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仍不主動履行,且經法院查控,被執行人雖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其企業仍在正常經營中,且雇員有近百人。承辦人多次到被執行人單位現場勘查,將相關情況與有關負責人多次匯報、協商,最終決定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設備及庫存貨物進行清點、查封。
現場執行中,該院干警嚴格按照執行方案對設備和貨物進行了清點、查封,被執行人的相關負責人也到現場進行核對。經承辦人對被執行人負責人溝通后,被執行人同意就相關設備、貨物進行拍賣處置,用于支付申請人款項。
因本次執行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清點查封,為后續的拍賣奠定了基礎,充分體現了針對企業的執行既遵循優化營商環境的前提,又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