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晨)
近日,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張某現年91歲、龔某現年88歲,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自理能力,除每人每月享受113元老年金外,無其他生活來源。張某、龔某共生育有七個子女,即被告七人,現均已成年。因各被告 均未盡贍養義務,兩人故訴至鼎城法院,要求各被告每人每月分別支付贍養費1428.5元。
鼎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龔某現年邁無勞動能力,又基本無經濟來源,七被告作為張某、龔某成年子女,不存在不能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贍養義務。關于贍養費的數額,根據兩原告的年齡、身體狀況等實際情況,結合各被告的負擔能力,因李某某等三人年齡大身體差,需承擔較多自用藥品費用,經濟條件相對其他要差,法院酌情認定三人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400元,張某某等四人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1400元,贍養費給付時間為每月1日。
法官說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贍養費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