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鄧杰)近日,武陵源法院行政審判法官釋法析理,將原告山東威海某公司不服被告慈利縣某局罰款一案以行政調解的方式圓滿化解。
2023年6月9日,慈利縣某局對山東威海某公司銷售未經“CCC”認證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山東威海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0元。2023年10月23日,山東威海某公司不服向武陵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庭審調查發現,山東威海某公司銷售的造型餅干包裝內附贈有玩具,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共向湖南長沙地區經銷商供貨7箱168罐,后由該經銷商銷售至慈利某經銷店10罐,被慈利某局執法檢查時發現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庭審中,山東威海某公司承認所售造型餅干包裝內附贈的玩具未經“CCC”認證的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執法調查,表示不再銷售該類商品,同時,提出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經營困難,面臨破產危機,請求行政機關予以適當減免罰款。慈利縣某局鑒于山東威海某公司能積極配合調查處理,被處罰公司確有困難,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表示同意適當減免部分罰款。經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達成調解協議:一、慈利縣某局同意減免部分罰款;二、山東威海某公司自愿放棄訴訟請求。法院據此制作行政調解書,山東威海某公司簽收行政調解書后履行了相應義務。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行政訴訟中的調解可以減輕法院工作負擔,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緩解社會矛盾。同時,還可以樹立行政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工作形象,融洽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互相信賴的關系,改善黨群關系、干群關系。下一步,武陵源法院將進一步樹立能動司法理念,積極參與行政爭議訴源治理,依法多做行政調解工作,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用心、用情、用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責編:蔣文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