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漁網”變“法網”
2024-01-18 17:41:53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王輝 | 作者:姚文波 | 點擊量:8958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姚文波)君子愛“魚”,需取之有道,有些人在禁漁期、禁漁區為了一飽口福,而采用漁網攔河截捕的方式違法捕撈水產品,等待他們的就是法律的嚴懲。
2023年11月的一天下午,易某某駕船來到澧水河流域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范圍,使用漁網攔河截捕的方式撒網捕魚,第二天早上5點多,易某某與其妻子吳某某(另案處理)前往收網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漁獲物71.9公斤,漁網2副。經認定,易某某與吳某某屬于使用禁用的捕撈方法在常年禁捕區非法捕魚,經濟損失2157元。
檢察機關認為,易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慈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易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實施禁漁期、禁漁區制度,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水產資源合理高效利用、維護生態平衡的必然選擇。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保護魚類資源,需要我們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堅決杜絕非法捕撈的行為,嚴格遵守禁漁規定,切勿為了口腹之欲或“蠅頭小利”而碰觸法律紅線,讓自己鉆進法律的牢籠。
責編: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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